一、設立條件
1、有符<<合資企業法>>要求的中外方投資主體;
2、有符合登記要求的經營場所;
3、注冊資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要求,具體按:根據CEPA,按:
商品貿易,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50 萬元; 商品貿易,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50 萬元;
生產經營,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100 萬元; 管理咨詢,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10 萬元;
一般服務,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100 萬元; 貨運代理,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50 萬元;
產品開發,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100 萬元; 生產經營,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100 萬元;
餐飲服務,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100 萬元; 餐飲服務,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100 萬元;
合資廣告,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100 萬元; 獨資廣告,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100 萬元;
貨運代理,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100 萬元; 貨物倉儲,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300 萬元;
保稅貿易,注冊資本最低美 元 30 萬元; 道路貨運,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300 萬元;
道路貨運,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300 萬元; 保稅貿易,注冊資本最低美 元 30 萬元;
貨物倉儲,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300 萬元; 投資公司,注冊資本最低美元 1000萬元;
投資公司,注冊資本最低美 元1000 萬元; 商業零售,注冊資本最低人民幣 5000萬元;
二、提供材料
A、投資各方材料
A1.中方投資者: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式5份[加蓋公章],原件備核。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核
公司公章[備用];
A2.外方公司投資:
商業登記證復印件一式5份(董事長簽名、蓋公司章),原件備核;
公司注冊證書復印件一式5份(董事長簽名、蓋公司章),原件備核;
銀行資本信用證明原件一式2份[要求:投資者境外開戶行出具(資信額或存款余額應不低于其在中國的投資額)]
公司印章(備用);
公司董事長身份證、通行證或護照復印件;
A3.外方自然人投資:
投資者身份證、通行證或護照復印件一式5份,原件備核;
銀行資本信用證明原件一式2份[要求:投資者境外開戶行出具(資信額或存款余額應不低于其在中國的投資額)]
B、深圳合資企業經營場所材料
B1.生產型企業
深圳廠房的房地產租賃合同書原件一式4份。要求:
以投資者姓名或名稱租用 200平方米以上 租賃期限一年以上 用途為廠房該合同需經房屋租賃管理所登記。
B2.非生產型企業
深圳寫字樓的房地產租賃合同書原件一式2份。要求:
以投資者姓名或名稱租用 30平方米以上 租賃期限一年以上 用途為辦公該合同需房屋租賃管理所登記。
C、深圳合資企業董事會成員材料
C1.董事會成員身份證、通行證或護照復印件,董事長二寸彩照1張,中文履歷一份;
[承辦時限]
生 產 型: 20 個工作天完成[凡生產型企業應在環保、消防、衛生審批后起計算]
非生產型: 20 個工作天完成。
[承辦費用]
A、生產 型: 15000 元
[此標準按擬設立企業注冊資本 100 萬元人民幣或港幣計算
B、非生產型: 15000 元
[此標準按擬設立企業注冊資本 100 萬元人民幣或港幣計算]
注:上述承辦費中均不含外文材料翻譯費 及
生產型的“環保”、“消防”、“衛生”等部門產生的費用[該費如有產生由投資者自繳]
三、承辦證件
立項批文7份;
合營合同2份;
合營課程2份;
批準證書正副本;
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章、財務專用章、報關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各1枚;
刻章登記卡;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副本及IC卡;
國稅登記證正副本及登記表;
地稅登記證正副本及登記表;
外匯登記證及開戶核準件;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財政登記證正副本及登記表;
[生產型企業還包括:環保批文1份]
[前置許可]
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項下列為限制外商投資的項目及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134號令<<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涉及前置許可的項目,一般指:國際貨運代理、倉儲、運輸、醫療機構、藥品、藥具、醫療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書報、雜志、基礎電信、增值電信、網絡服務、人才中介、職業介紹、農藥、獸藥、印刷、互聯網服務、娛樂、速遞、投遞、拍賣、典當、音像制品、保險、銀行、建筑、會計、辦學、法律服務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