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領事認證
領事認證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認證機構的最后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的活動。由于領事認證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將其比喻為發給涉外文書的“簽證”。
什么時候需要辦理領事認證
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領事實踐,我國公民在國外學習、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辦理出國簽證時,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國內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托書公證、合同公證等等。這些公證書在送國外〔或外國駐華使(領)館〕使用前一般需要辦理領事認證;中國企業法人因境外經貿活動需要,常需向貿促會或其地方分會申請原產地證、發貨清單、形式發票、規格證明、重量證明、裝箱單、提單、保險單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明、商品檢驗證明書、動植物出口檢疫證明書等,這些文書在發往國外使用前,一般也需辦理領事認證。反過來,外國有關文書在送中國使用前,也需辦理相應的領事認證。
為什么要辦理領事認證
領事館認證的目的是向使用文書的外國機構證實文書的真實性,避免因其懷疑文書上簽字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使用。比如說,國內公證處出具出生公證書,當事人如果不辦領事認證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當局無法核實這份文書的真偽,因此將拒絕接受,西班牙當局會要求當事人將文書經過西班牙駐華使(領)館確認。而西班牙駐華使(領)館也沒有中國內公證處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本身的真偽,因此又會要求文書先經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外事辦公室認證,證明有關文書中出證單位的印章及官員簽字屬實,然后西班牙駐華使(領)館再確認中國外交部或外事辦公室的印章、簽字屬實。此后西主管當局才會接受此文書。
中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應如何辦理領事認證
中國內地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商業文書送國外使用前,一般應先由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外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區內省級外事辦公室辦理領事認證,確認公證書或商業文書中出證單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員的簽字屬實,而后再由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或領館辦理領事認證,確認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的印章及官員簽字屬實。
香港特區出具的文書送往外國使用如何辦理領事認證
香港特區發往《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使用的文書,無需辦理認證,由香港特區高等法院確認并簽發上述公約規定的“附加證明書”,即可在上述國家使用。香港特區發往英聯邦國家使用的文書免辦領事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確認公證人的簽字屬實即可。
香港特區發往非《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使用的文書,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后送文書使用國駐港領事機構辦理認證。如文書使用國在香港無領事館、大使館機構,由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和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辦理認證后,通過中國外交部領事司向該國駐華使館申辦認證。
澳門特區出具文書送往外國使用應如何辦理領事認證
澳門特區發往《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使用的文書,無需辦理認證,由特區政府指定部門確認并出具公約規定的“附加證明書”。
澳門特區發往非《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使用的文書,在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后,如使用國要求對文書進行認證,由中國外交部駐澳公署認證后送文書使用國駐澳領事館、大使館機構辦理認證。如文書使用國在澳無領事館、大使館機構,可送兼管澳門領事事務或其領區含澳門的該國駐港領事館、大使館機構辦理認證。如該國在港澳均無領事館、大使館機構的,可向該國駐華使館申辦認證。
外國文書送往中國(含香港、澳門特區)使用如何辦理領事認證
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送往中國使用的公證文書或有關文書,需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后,再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送往中國使用的公證文書或有關文書,需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和與中國有外交關系國家駐該國領事館、大使館認證后,再辦理中國駐該第三國領事館、大使館的認證?!度∠鈬恼J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門特區使用的文書無需辦理中國駐該國領事館、大使館認證手續。如香港、澳門特區要求認證的,中國駐該國領事館、大使館也可辦理認證。
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往來的文書應辦理哪些確認手續
中國內地出具的公證文書發往香港特區使用前,應由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辦理確認手續。
香港特區發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應由中國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證人出具,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蓋章和轉遞,方可在內地使用。
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往來的文書是否需辦理確認手續
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的民事和商業文書,可徑在兩地使用,無需辦理確認手續。
中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可到哪里辦理認證
目前,中國外交部授權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海南、云南、四川、貴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龍江、吉林、遼寧、山東、廣西、內蒙古、上海、重慶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開展領事認證業務。對上述省、區、市內涉外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和貿促分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等出具的商業文書,如文書使用國在當地設有領館或其領館領區包括該省、區、市,且領館開展認證業務,則文書應先送該省、區、市外事辦公室辦理認證,而后送相關國家領館辦理認證。
除上述情況外,其他需辦理認證的文書應先經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辦理認證,而后送相關國家駐華使館辦理認證。
文書使用國在當地無領館,或者雖有領館,但不受理領事認證,怎么辦?
可委托當地外事辦公室代送至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辦理領事認證,并由領事司代辦外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認證。
可否自己將擬送國外使用文書送外交部辦理認證
對因公出國需要辦理的文書認證或企業法人的商業文書認證申請,當事人可憑出國任務審批件或單位介紹信,直接向中國外交部領事司申請辦理領事認證,也可請當地外事辦公室等機構代辦。對因私使用的民事公證書,為方便當事人,同時也考慮到外交部領事司目前辦公條件有限,無法直接受理大量個人認證申請的實際情況,當事人應通過外事辦公室或有關代辦單位代辦。
中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只辦理中國政府的領事認證,不辦理外國使、領館領事認證可以嗎?
由于絕大多數國家的有關當局,如移民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法院、婚姻登記部門、銀行、職業資格認定機構、勞動就業機構等只認可經自己國家駐外機構認證過的文書,只辦理中國政府的領事認證,不辦理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領事認證,常會導致文書在境外被拒絕接受。因此,一般情況下,文書應經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外事辦公室)和外國領事館、大使館雙重認證。只有在當事人明確了解文書使用機構只要求對文書辦理中方單認證的情況下,才可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外事辦公室的領事認證,不辦理外國領事館、大使館領事認證。
中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只辦理外國使、領館領事認證,不辦理中國政府領事認證可以嗎?
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不掌握中國國內公證書或商業文書出證機關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外事辦公室認證,而后領事館、大使館再確認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外事辦公室的印章、簽字屬實。
中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事認證對文書有何要求?
根據中國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認證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領事館、大使館的最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關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主管機關準確出證。外國駐華使館有關具體要求可參考中國外交部網站《外國駐華使館認證規定、收費一覽表》(網址:www.fmprc.gov.cn)。
對擬送國外使用的文書辦理領事認證是否有時效規定
部分種類的公證書所涉及的事實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健在公證、存款證明等,此類公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如公證書本身已過時效,領事認證自然也就沒有意義了。另外,一些國家駐華領事館、大使館在受理領事認證時對部分種類文書的時效性還有特殊規定(可參考外交部網站《外國駐華使館認證規定、收費一覽表》)。所以,當事人應根據需要及時對文書辦理領事認證,辦理后要盡快使用。
A省(區、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是否可以到B省(區、市)外事辦公室申辦領事認證
不可以。由于被授權辦理領事認證的省級外事辦公室只掌握本省、區、市內涉外公證處或商業文書出證機關的簽字或印章備案,對其它省份出具的文書不便核實真偽,不能為其辦理認證。因此,當事人應到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關事實發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辦公證書,并到該公證處所屬省級外事辦公室申請領事認證。
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如何對國內發生的事實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公證所涉及的事實發生在中國國內的,原則上應向中國涉外公證處申辦公證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申請公證,并辦理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單位的領事認證和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的認證。
已經在外國的涉外公證書,是否可以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領事認證
中國駐外領事館、大使館不掌握國內公證處或商業文書出證機關的簽字或印章備案,不便核實文書真偽,因此原則上不受理國內出具的公證書或商業文書的認證申請。當事人應將文書送回國內,按正常程序補辦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單位的領事認證和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的認證手續。